申请人:北京浩天仁聚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视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67472155号“呱呱好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1枚商标,在第35类一个类别上就注册申请了13枚商标,很明显超出了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范畴,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及具体查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意图,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未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文字构成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