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两只老虎 69872584

阅读:132505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美贝健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4日对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58841号“两只老虎”商标、…

  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美贝健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4日对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58841号“两只老虎”商标、第35579978号“两只老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欺骗性,是对驰名商标模仿和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如果核准争议商标予以注册,必然会在市场上产生不良影响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有损申请人的企业名誉和商业信誉。“两只老虎”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来的品牌经营和宣传,已经在本行业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获得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申请人“两只老虎”产品图片;4、申请人“两只老虎”产品活动现场宣传图;5、申请人“两只老虎”产品外包装老虎形象美术版权证书;6、广告宣传合同;7、媒体报道;8、销售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羚锐小羚羊”退烧贴及“两只老虎”贴剂亮相2023乌镇健康大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相对于异议程序而言,申请人的无效理由书中仅新增了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未增加任何针对新增理由的相关证据及详细论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供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混淆概念、法律适用错误等行为,目前的证据也没法证明引证商标在被申请人“两只老虎”品牌创建之前已经广泛使用。“两只老虎”品牌为被申请人投入了巨大精力和财力的原创品牌,相关商标权及品牌周边著作权均合法取得。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两只老虎品牌策划合同及相关执行证据;2、被申请人名下“两只老虎”、“TWOTIGERS”、图形商标;3、两只老虎广告批文证书;4、产品包装外观专利证书;5、产品检验报告;6、产品实物及周边照片;7、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回执;8、门店陈列照片;9、京东等网络平台的销售记录;10、媒体宣传报道;11、在先案件判决书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部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膏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两只老虎 698725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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