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农联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中农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锶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3030号“中农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3126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1年08月22日至2024年0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品牌优化服务合同、发票;2、企业官网截图、网址;3、百度百科申请人相关截图;4、项目奠基仪式背景板使用;5、企业外宣画册、手提袋使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农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5年7月11日变更为本案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代替他人称量货物”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品牌优化服务合同、发票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