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锦润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74795号“超越自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超越自我及图”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超越自我”由日常用语构成,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