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合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42392号“泰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92161号“泰丰8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装饰磁铁;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照相机(摄影);接线盒(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电话机;内置传真装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