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康继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99109号“九洲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9062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的第13217276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