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言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11017号“YAN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5582号“研值”商标、第46838636号“琰值”商标、第35397525号“言志美术 YANZHI ART EDUCATION”商标、第38195917号“言志美术 YANZHI ART EDUC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无线电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文稿撰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