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建仁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11715号“H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28040号“HANO”商标、第62663759号“HAN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服装”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