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力克斯高尔夫运动公司(原申请人:东莞市三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36056号“HE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2026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东莞市三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转让至喜力克斯高尔夫运动公司。
2、第76217892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第14364927号商标、第16926184号商标、第81538724号商标、第81540224号商标权利人名下,上述商标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