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爱美甄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享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60780421号“biod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BIODANCE”是韩国知名的化妆品公司韩国爱美甄股份公司旗下的明星护肤品牌,“BIODANCE”由申请人自主创立并长期使用,二者已形成了唯一、固定的紧密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BIODANCE”的存在,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国外域名注册信息;
3、在中国平台的在先使用证据;
4、在韩国及海外销售信息;
5、获奖情况;
6、新浪微博、小红书相关品牌分享;
7、明星、抖音网红关于“BIODANCE”品牌的分享文章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已经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及事实,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