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铅山县农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79447号“武夷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07469号商标、第3552495号商标、第3556432号商标、第20276331号商标、第68314714号商标、第81705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柱圣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武夷河红”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