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0885号“龙江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江龙 36150885

阅读:112276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南极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36150885号“龙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已驰名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南极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36150885号“龙江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已驰名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第4266766号“龙牌”商标、第14821515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9号“龙”商标、第14005133号“极品龙”商标、第14005136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35号“制造龙”商标、第14005137号“工程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继续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商品真实来源,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相关介绍;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4、申请人龙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商标认定及受保护及知名度证明材料;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申请人请人财务情况证明;7、广告合同、发票、投入费用资料等;8、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资料;9、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管道用胶带;半加工塑料物质;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塑料板;建筑防潮材料;绝缘胶带;防水包装物;包装用棉绒(堵缝);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14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6类金属窗等商品上和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7类非金属套管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三至九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六、八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150885号“龙江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江龙 361508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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