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嘎嘎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65346070号“GAG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28699号“GA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87950号“GA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GANNI”为申请人多年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2、关于“GANNI”品牌的宣传报道;3、“GANNI”品牌的介绍文章;4、销售合同及单据;5、线上平台的销售情况;6、线下店铺合同及店铺实拍图;7、消费者评价;8、在先案例裁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沐晨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等商品上。2024年11月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嘎嘎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字母“GAGANI”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GANNI”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密切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销售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GANNI”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