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鑫康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0096号“知行合一忠诚奉献 NOMC 鑫康顺 2013 用好物 成大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以“知行合一、忠诚奉献”为核心价值观,以优质产品助力医疗行业发展、守护大众健康的经营初心,以及打造专业可靠的医疗领域合作品牌的愿景,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71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显著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导管;泌尿科器械及器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知行合一”,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